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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2:39:13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近日,我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某破产案件,办案律师持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解封及余额划转,在银行账户有法院有保全冻结且未经相关法院解除保全的情况下成功划扣。柜面工作人员称,根据中央文件要求,以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可应管理人申请直接解封并划扣到管理人账户。即管理人无需再提前向保全查封冻结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解封,仅需在向银行申请解封划扣后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即可。
长久以来,“解封难”一直是管理人工作的痛点。破产企业往往因负债背负大量诉讼执行案件,其财产可能被法院多轮查封,且执行法院遍布各地、各级别。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为推进破产案件办理,管理人需对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并将余额划扣至管理人账户。传统模式下,管理人需要向保全查封冻结账户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解封申请书,执行法院作出解封裁定或出具函件将处置权移交破产受理法院,待所有保全报措施解除后,管理人才可以到银行申请划扣(有些地方银行甚至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划扣)。有多少道查封,就需要多少次解封程序,过程中亦可能遇到执行法院不配合、银行要求不尽相同的情况,整个流程十分繁琐耗时。个别复杂案件,银行账户多达几十个上百个,要申请每个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裁定解除保全,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有时碰到原执行法官退休或调离等情况,花上一年时间对接协调都办不完解封),严重影响到破产案件的办理,致使债权人迟迟得不到财产分配,案件迟迟无法终结。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并施行《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六)项载明:“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第(十八)项载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意见》,自2021年2月25日起,管理人即可直接凭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办理资金划转,而无需先向执行法院申请解封裁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然而结合我所办案实践及深圳市管理人协会向各会员单位收集的情况,我们了解到,《意见》印发至今一年有余,并未在金融机构中得到广泛有效的施行。
本次交通银行的成功划扣,是率先落实《意见》的重要一步。交通银行在执行中央文件上不打折扣,不仅大大提升破产案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便利程度,更是实实在在为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做出行动。期望在法院、行业协会的努力推动下,更多金融机构加入落实《意见》的队伍,与法院、管理人通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