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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14:46:06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和叶婷婷律师辩护的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经过办案团队积极辩护、充分沟通,不到三周时间,在检察机关的审慎考量下,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嫌疑人因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民警接报后迅速到场处置。然而,在处置过程中,嫌疑人等人以暴力、拉扯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被害人达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立案侦查。
2024年8月中旬,已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找辩护人进行初步沟通,但尚未正式委托,辩护人仅提供了一般性的咨询解答。当时,办案民警极力促使嫌疑人求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愿意“借款”给嫌疑人促成谅解,却不同意撤销案件。辩护人怀疑本案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不够充分,经办民警让其去谅解,反推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
另外,该案件于2024年3月份就收到《起诉告知书》,由市公安局盖章确认,明确表示 “我局认为此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检察院方面却一直未能查询到该案件的相关信息。当时,辩护人正在参加由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工作中心以及福田律工委承办的“福田刑辩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系列培训 ,针对以上情况,借此培训机会,辩护人特意请教了马钊雄、张庆磊等老师,并且与同组同学进行了讨论。侦查机关这种一直拖延不移送案件,却极力促成谅解的反常操作,着实让辩护人有些难以捉摸。
此后,由于经办民警告知即便谅解也不同意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嫌疑人抱着证据有问题、可能不会移送的心态,未同意赔款去谅解。然而,最终的结果却让他的希望破灭,2024 年 8 月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 初步交锋。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需变更取保候审手续,让嫌疑人过去办理变更手续。鉴于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也害怕与检察机关沟通,于是正式委托辩护人介入案件,叶婷婷律师第一时间陪同嫌疑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检察官同意辩护人现场观看案涉视频,但不同意复制案涉光盘。检察官询问辩护人是否认罪认罚,辩护人要求阅卷后再作决定。
2. 再次交流。辩护人同时申请了网上预约阅卷。在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做了大量的案件摘要,深入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随后,对嫌疑人进行了正式会见沟通,发现其陈述的笔录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该陈述行为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其主观心态不符,对其不利。但作为辩护人,总体认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抱着这种看法与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检察官不同意该看法,并表示类似情况通常会起诉到法院。然而,电话沟通时间有限,辩护人提出检察官能否协助与被害人沟通谅解,检察官显得不耐烦,让辩护人自行处理。
3. 内部协商。辩护人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冲过去推拉辅警的行为,确实对辅警执行公务造成了影响,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此外,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若不能在这个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到法院争取无罪的难度将更大。
同时,辩护人研究了大量妨害公务不起诉的案件,发现类似案件中,只有极少数因情节显著轻微而被作出法定不起诉;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情节轻微的同时,还具备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只有极个别未获得谅解,约一半有坦白情节,还有少量初犯情节。
根据以上卷宗分析、案例研究以及与当事人的会见沟通,辩护人认为,要确保相对不起诉,需先争取拿到谅解,再到检察院进行认罪认罚。只要不主张法定不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几率会较高。辩护人将此情况告知了嫌疑人,嫌疑人表示,其非常期望获得“不起诉”,实际上其并不会在意获得不起诉的何种类型。
4. 再次沟通。几天后,检察官联系辩护人,询问是否过去做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要先考虑做谅解,拿到谅解后再联系检察官。检察官表示希望案件尽快处理,不想一直在审查起诉阶段拖延。考虑到辩护人正在争取谅解,检察官同意给一周时间,辩护人则要求宽限到月底,因为不确定何时能拿到谅解。尽管取保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达一年,但检察官不想拖太久。辩护人认为,如果无法取得谅解,仅仅认罪认罚,可能难以确保拿到不起诉。因此,他们需要考虑是否要做认罪认罚;如果不认罪,案件移送法院,届时也可以争取无罪辩护。
5. 争取谅解。考虑到侦查阶段,嫌疑人最终没有同意警方的谅解方案,现在再来处理,难度可能加大。我们建议当事人先尝试联系办案民警,争取办案民警协助,当事人联系办案民警,但是,之前的办案民警不愿意再介入。辩护人从卷宗中查到被害人的联系方式,让当事人直接联系被害人,经过几天的沟通,终于达成谅解。
6. 最后沟通。拿到谅解后,辩护人就直接约检察官、当事人,过去沟通认罪认罚。在沟通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案件的一些符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也“重点”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案件也可能构不成故意妨害公务罪。
首先,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行为人是在喝酒状态下,系自己被他人撞到,导致重心不稳,最终拉倒被害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
其次,被害人受伤是否直接因嫌疑人所致存在疑问。本案中,只有受害人称“用力往后靠,去压制嫌疑人”,其辩认笔录称“嫌疑人并没有动手打人,没有殴打行为”。根据2名证人(均系与被害人一同处警人员)的笔录都称,受害人是被嫌疑人拉倒,并非往前“推倒/压倒”,拉的意思是往后面倒,没有证据显示受伤系往前倒地所致,该伤情很大可能是受害人在压制其他人的过程中受伤。此外,受害人往后倒时,身体重心都压在嫌疑人身上,特别是压在他的左手手肘、腰部上,导致其左手肘、腰部严重受伤,也说明被害人受伤并非嫌疑人拉倒所致。
再次,该鉴定机构系公安内部机构,而当时受害人执行的是同一公安的处警任务,均归属同一公安部门,其鉴定的客观性存在争议。此外,本案中受害人表皮的擦伤小,不会造成大面积的挫伤,构不成轻微伤,也没有直接证据显示有挫伤。2.0x0.5cm 擦伤面积仅仅1平方厘米,受伤的受力点非常小,周边红肿面积很小,导致的挫伤面积通常不会超过3x3平方厘米,当时受害人反应也快,很快就反压制了嫌疑人,不存在拖拉行为,不可能出现大面积的挫伤。
最后,本案侦查阶段的管辖存在问题,大量指控证据不应采纳,并未落实袭警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办理要求。本案是在处理民间纠结的过程中发生,受伤的被害人系一同前往的铁骑队员。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均存在问题,大量的案涉控制的材料都是当时处警的同事完成,后续部分工作才由其他公安部门完成,并未落实指定管辖办理要求,无法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存在管辖争议、鉴定明显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等问题。
基于以上深入分析,陈敏和叶婷婷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详细且有理有据的《关于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律师们以专业的语言和严谨的逻辑,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使得检察院能够充分理解和考虑他们的意见。最后,检察官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嫌疑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提出了量刑建议,“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然后,让嫌疑人、辩护人回去等通知,检察院内部需要开会讨论,是否同意辩护人不起诉的意见。
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全面评估案件情况、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后,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嫌疑人的行为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情节轻微,且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几天后,检察院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想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不仅要立足案件事实本身,还需要跳出案件,寻找对嫌疑人有利的因素。
本案具备诸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节,使得主办检察官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压力较小。但是,辩护人也要给检察官压力,争取不移送法院。
因此,辩护人提出案件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检察官谨慎考虑,如移送法院,定罪的压力会很大。辩护人通过视频分析和现场模拟,发现受害人的伤情不一定是嫌疑人造成;辩护人寻求了专业医务人员的意见,了解到案涉伤情难构成轻微伤,因此在与检察官沟通时,重点提及这一点,如不涉及轻微伤,可能当时根本就不会启动刑事程序;本案还有管辖方面存在问题,虽然其他省份对于袭警类案件,没有明确的管辖要求,但是广东省有相关规定。在阐述完这几点意见之后,检察官当即说道:“你们辩护人对这个案子确实下了很深的功夫去研究,考虑的方面也非常周全。” 能得到检察官这样的认可,这对我们辩护人来说,这无疑是对我们辩护工作努力付出的极大肯定。
同时,辩护人也了解到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家人患重病需要照顾,我们也把这些情理因素告知检察官,争取嫌疑人获得不起诉。
当然,本案件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除了律师付出的努力外,也有案件本身的特点,更有主办机关的担当,诸多因素缺一不可,才有了这一令人满意的结果。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陈敏和叶婷婷律师以其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在案件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和专业价值。
我们坚信,此类成功案例将激励更多律师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实现公平正义砥砺前行。同时,也希望此类案例能促使更多人敬畏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