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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 || 医药行业反腐动真格了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6:07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多部门连续发声 医药领域成反腐重心

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公安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十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针对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较真碰硬、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称,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京召开,强调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此前的5月,《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发布,要求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此次通知的发文机构首次由2018-2022年的卫健委、公安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等九个部门扩充为十四部门,更多部门的加入也预示了今年行业整顿规模之大、覆盖之广超过以往。 

反腐风暴不断升级  贿赂犯罪首当其冲

全国医疗领域尤其是医药领域的反腐风暴不断升级,引发全行业震动。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多地的纪检监察机关陆续通报了医疗领域反腐的工作成果,而实际上,针对医疗领域、医药行业的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早就拉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已有至少170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超过去年全年被查医院院长、书记数量的两倍。由于统计局限,这一数字实际上或许更多。分地区来看,南方省份的反腐力度整体强于北方,其中广东、四川、云南是反腐强度最大的地区,合占全国被查总数一半以上。

商业贿赂在医药行业长期以来都是“公开的秘密”。在我国,医药器械长期供大于求、竞争激烈。药商或分销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向医疗机构“渗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后,相关监管部门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查处一直在进行中,但是随着监管部门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开始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包括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的“回扣式”药品销售、“福利式”会议赞助输送不当利益、“虚高式”交易获得差价套现、“定制式”招投标变相指定合作方、“规避式”设备投放避开招投标环节等等。财政部曾在2021年公布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结果,其中包括恒瑞医药、步长制药、赛诺菲等国内外知名药企。其中,恒瑞医药主要涉及虚构费用,包括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等报销专家讲课费、点评费、主持费等。

除了医药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国家审计署在这次也充分发挥作用。今年5至7月,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药品及医用耗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显示,广东省在医药市场主体管理、政策执行、药品监管等方面还存在“暗箱操作”“脱离实际”“管理缺位”等问题,需要进行持续性整改。

行业上中下游全链条  不同主体身份全覆盖

在我国,医药领域流通产业链分为上中下游三大部分,上游为医药、医疗器械制造业;中游为医药批发、医药零售;下游主要是医院、诊所、药店等各层级医疗机构。作为上中游的主体,主要有医药器械公司、医药器械经销商、分销商等,下游主体既有医疗机构又有医疗工作人员。

从现有《刑法》上来看,上中游公司企业、有关人员主要可能涉及的犯罪有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等。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游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根据其职务和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斡旋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也刚刚公布,草案进一步强化了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的有关条款。其中草案内容增加了对行贿犯罪中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从重处罚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当下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反腐工作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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