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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研究 || 黄金饰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提前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3-09-13 17:17:52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消费主义的盛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充斥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买手机分期、买电脑分期、买车也可以分期,然而一旦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能力产生错误评估从而面临纠纷,相比较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如何解除合同以及支付剩余货款则成为一个更复杂的法律问题。)

2022年11月被聘任为第三届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来,梁佳丽律师已经作为独任仲裁员对多件仲裁申请案件作出裁决,其中包含多起黄金饰品行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该类型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是否满足合同提前解除条件,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黄金饰品2件,产品价款合计50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价款分5期支付,每7天为一期,每期应付金额为10000元,第一期支付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第二期支付日期为2023年6月22日,以此类推。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交付了黄金饰品,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后,再未支付剩余款项。申请人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提前解除;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应付货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3日起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本案情形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如果符合,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 

仲裁观点

一、关于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以及解除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之后的款项,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该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该购销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时解除。

二、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如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每期应付金额,如有任何一期付款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无论逾期时间长短及金额大小,甲方均有权单方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违约金直至剩余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据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40000元。

至于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购销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约定,且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逾期违约金。

但因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利率(以一年360天计算,折算成年利率为108%)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仲裁庭可以酌情予以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该月1年期LPR为3.55%,加计50%为5.325%。故被申请人应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2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案说理

消费主义并非全然就是一个贬义词,从经济学意义上而言,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然而,极端的消费主义,过度的追求奢侈品以及更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以实现满足感,则是一种有失理智的行为。而一旦消费水平远远超出还款能力,随之而来的债务纠纷则会对个人的生活和卖家的经营产生影响。

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言,其确实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更容易获得贵重物品或服务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使人们分期付款购买房屋、汽车、教育或其他昂贵的商品和服务,而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这对于那些没有足够储蓄或信用的人来说,可以是一种有效的购买方式。但是相比于全价支付,分期数额小的特点有可能会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能力产生错误评估。诸如“每天只要11.18元”“每天只要3.24元”的广告营销用语,让消费者感觉对于几千元的商品也能轻松拿下,而一旦产生这种消费习惯,对于各色商品的渴望就会让每一笔分期像滚雪球一样,最终压垮自己的资金链。

对于商家而言,虽然当前的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对于债务人的追索以及老赖的打击有了更多法律手段,但是不要过度考验人性才是长久的经营模式。不断的降低首付比例,增加分期期数,固然可以让消费者降低对价格的敏感度从而提高消费率,但是,同样有可能大幅增加债权债务纠纷风险,如果资金链断裂,商家同样也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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