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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研究 || 枪支散件案件两次庭审后 为什么能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8:42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摘要:该案为去年公安部督办的“6.24”系列涉枪案的其中一个案件。当事人于去年6月因涉嫌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后于今年在经过两次庭审后终于在4月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取保候审非易事,羁押近一年、开庭两次后成功取保候审更需要辩护策略的把握。

辩护策略概述

该案在今年2月进行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则在3月进行。法院原计划安排半天的庭审时间就将本案审理完毕,然而开庭后,四名被告人中的其中三名及其辩护律师都对本案展开了全方位的辩护。而作为第四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本人,更是在庭前就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材料,为庭审中的有力辩护提供“子弹”。本案出乎法院和公诉方意料之外的争议让庭审最终难以在半天内就结束。事实上,这种争议并非真的难以预料,无论是本团队辩护的诸多枪支散件案件,还是通过类案检索查找到的相关案件,没有争议的铁案可能才是少数情况。原因在于,枪支散件案件的专业性,让控辩审三方难以拍胸脯保证自己的观点就是正确的,有争议才是该类型案件的基调。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在争议中充分全方位的表达辩护意见,而后想方设法的让法院、检察院尽可能理解并且接受辩护观点。

正是抱着这种策略,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本人抓住第二次开庭之前的间隙,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一方面结合第一次庭审情况完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也提交多份申请书来夯实辩护意见。这种连续性的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的作用是有效的。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本人向法院表示希望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没有否定并且也积极将这个意见与检察院进行了交流。犹记得当时正值清明假期临近,为了能够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尽可能落实,本人在与检察院线下沟通结束后,马上在检察院外准备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进行提交。不可否认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充满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是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一环扣一环的将这些不确定性降到最低。正是两次庭审前后的一鼓作气、穷追不舍,当事人得以在被羁押10个月后重获自由。

总结而来,本团队办理该类型案件的辩护策略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次开庭前提交有利证据

提交有利证据的目的是使辩护律师从“拆弹专家”变成“谈判专家”。

刑事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必须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即使收集到无罪、罪轻证据也不一定会放在案卷中,或者侦查方向有时候就是以有罪推定的视角展开,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可能不予侦查收集。如果没有其他有利证据,那么辩护律师就是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构建的有罪证据链中抽丝剥茧,寻找那可以让这个“炸药包”停止计时的关键点;而即便有时候真的发现了证据中的问题,侦查机关的一纸《情况说明》往往就让这个“炸药包”重新开始计时。“拆弹专家”往往如履薄冰,因为面对急迫的危险而退路不多,这种被动天然处于下风。

辩护律师如果能在庭审前提交有利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法律规定控方的有罪证据链需要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很多时候需要做的就是证明存在无罪或者罪轻的合理怀疑。从证据来源和形式上来看,辩方的证据可能不如公诉方的有证明力,但只要有利证据能够构成合理怀疑,那么就应当被采纳。

在枪支散件案件中,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本团队都会尝试将相关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和法院。这些证据包括各种玩具枪相关的物证、书证、涉案零件可以用在玩具枪、弩机上的视频,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零件不属于枪支散件的专家意见书等等。这一系列证据的目的在于构建起辩方的“涉案零件不一定是用在火药枪上的合理怀疑”,在这一观点下,辩方从“拆弹专家”转变为“谈判专家”。谈判意味着双方可以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对话,意味着留有余地可以相互让步,也意味着辩方的观点会更受重视。

两次庭审及间隙步步为营

在第一次庭审上,除了常规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外,考虑到提交的证据较多,为了在辩方举证环节更清楚的阐明证明目的,团队还准备了《举证提纲》。至于相关的有利视频证据,一方面我们拷贝到U盘和光盘希望法庭能够当庭播放,另一方面也在平板电脑中储存,如果无法当庭播放,也希望合议庭和公诉方能够当庭浏览。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可能是考虑到原计划的庭审时间只有半天,主审法官一再提示各位辩护律师尽可能简要阐述质证、辩护意见,可以庭后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但是在本人看来,语言的力量是文字无法代替的,无论是多名被告人对自己涉案的无辜而挥泪法庭,还是辩护律师对控方有罪推定逻辑的严词反驳,这些语言背后的情绪只有说出来才能让法庭感受到其真实性和力量性。是狡辩还是呐喊,是表演还是真情,至少需要表达后才能有所判断。基于这种观点,第一次庭审本人在举证质证环节详细的阐述了对在案证据的质疑。

未及法庭辩论环节,庭审在落日余晖中休庭,不过太阳终将会再升起,正如辩护的脚步永不停歇。

第一次庭审后,在与法院沟通的过程中,相比于对抗,我们更多的感受到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重视和对辩护律师观点的关注。庭后法官即催促我们尽快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他们需要时间来消化。而这也正是我们所打算的。除了更详细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外,我们还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以及制作了《涉案物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情况》表格。

通过在提交相关文书过程中和法院的沟通,我们感受到法院态度的平缓,从多年的刑事案件承办角度而言,这可能是一个良好的信号。基于此,在第二次庭审中,相比于第一次的不动如山,我们变换了策略,准备了一份简版的辩护意见,以配合法庭的时间要求。既然第一次庭审后合议庭对于我们的辩护观点表现出了重视,那么这意味着第二次庭审前他们大概率会详细的对已经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了解。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庭审就不太需要保持过于强硬的态度,毕竟依法的强硬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既然表达辩护观点的目的已经达到,那么适当的缓和情绪就是此时让法院接受辩护观点的有效方式。

  从事后来看,本人的判断是正确的。

取保候审并非那么少见的情况,但是在当事人被羁押近一年,开过两次庭审后再取保候审,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而言,都是值得高兴的事情。高兴是因为法律得以正确适用,也因为自由的价值本就无与伦比。相信凭借本团队的专业努力,更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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