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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研究 || 枪支散件的主要性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7:28:38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的枪支散件案件频发,当事人、家属、律师一致做无罪辩护,公检法一致表示无奈,只因公安内设的鉴定机构将一些五金件鉴定为“枪支散件”,而30个枪支散件折合一支整枪……

何为“枪支散件”?

本意是散着的枪支零部件。

为方便在刑事案件中统一名称,公安部对“枪支散件”做出了规定,最高法、最高检也采用了“枪支散件”的概念。那么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2019年12月9日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规定,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从该《规定》中得出,枪支散件应具备专用性和主要性

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专用性,是指专门用于枪支上的。这个字面意思好懂,但在具体的案件也又很多悲剧发生的,本次小编就不展开谈了,留着下次跟大家见面。

今天主要想跟大家聊聊主要性的问题。

何为主要性?

这么专业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交给专业的人,然而,多起案件发生后却发现,不同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士对同一物品会有不同的专业意见。

这就怪事了!一个东西还能有两种结论?问题出在哪里呢?

因为有这种怪事,小编再也不能就这样相信“鉴定报告”了,去走访现场、去香港枪支市场考察、去请教武器专家、去拜师求学、去搜集海内外资料、去寻求使领馆认证……终于把自己逼成了“精”。

原来,乱象的出现,是因为不同鉴定机构之间自成一派,各有各的鉴定依据,各有各的理解和感悟,却鲜有追根溯源从兵工枪械的基本原理来着手去理解和应用规则。

何为主要性?

并不是说,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说它具有主要性它就具有主要性的。而是需要鉴定人根据检验之后,发现它确实对枪支的性能具有主要作用。说的更直白一点就是,对于枪支能完成基本的射击起到主要作用。但现状就是,鉴定人员本人对于枪支也是比较陌生的,或者说没有那么多接触真枪的机会和经验,甚至资料信息也远远跟不上国外枪支的发展,在不回归我国兵工枪械理论的基础上,评有限的经验去作判断,就是出现乱象的根本原因。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兵工类规划教材《自动武器构造》一书中明确,枪械的基本组成部分为闭锁机构、退壳机构、供弹机构、击发机构和发射机构五大机构,这五大机构是枪械完成射击动作所必需的基本机构。除此之外,枪械还有枪口、导气、复进、缓冲、瞄准等装置;枪管、机匣、枪托等部件;保险、加速、降速等机构。机枪还带有枪架。

而有些地方的鉴定报告呢,只是对专业术语进行了罗列,比如缓冲管、缓冲器等,但并未对这些物品所在枪支的部位,是否属于五大机构中,却只字未提。在这样的情况,作为文科出身的检察官、法官,如何去查明这份鉴定报告的真伪?如何去甄别采信?就只能是鉴定报告什么结论,他们就采取什么结论了。因为无从反驳,毫无支撑反驳的背景知识。

小编也是成“精”以后,才知道缓冲器是放在缓冲管里面的,缓冲管是放在枪托里面的。那么话说到这了,即便是没有接触过枪支的看官您,也能判断出枪托对于枪支性能不具有主要性吧?枪托都不具有主要性了,里面的缓冲管和缓冲器又怎么去起主要性呢?最多是起到重要的作用吧!

光说理论,难以信服,小编成“精”之后,运气也比较好,搜集到的资料也没有让大家失望。

给大家举个栗子--先看图 





 上图两支枪框起来的地方看到区别没?

①号枪是美国的M16A2步枪,红色框框起来的就是枪托。

②号枪是奥地利的斯太尔AUG步枪,蓝色框缺少的就是枪托,这个枪型就是没有枪托的,不仅不影响枪支的射击,还有效的减小了全枪的长度和重量,相对于有拖步枪更短、更轻,重心更靠近射手,握持更舒适。

并不是说没有枪托的就只有AUG步枪这一个枪型,典型的无托步枪还有法国FAMAS、英国L85和比利时的F2000等。

有了上面的理论和图片,枪型的举例,还能做出缓冲管、缓冲器对枪支具有主要作用的结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