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关研究
融关研究 || 枪支散件案件面临的鉴定困境

发布时间:2024-05-09 14:08:11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2022624日全国打击枪支散件以来,梁佳丽律师团队经办了深圳、珠海、宁波等多个系列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规定,“非成套的枪支散件每30件视为1支枪”,而我国发达的制造业让涉案的零件数量以千个、万个起步,往往使得普通的工厂、公司一跃成为“大型军火商”。

在该类枪支散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安机关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比较武断,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形,甚至存在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鉴定的情况。

可以说,当下的枪支散件案件普遍面临着鉴定困境,结合笔者的亲办案例,简要总要以下几个问题,供大家学习研究所用。

一、鉴定人资格不合法

有些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通常只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书,而不提供年度审验资料,不能证实其出具鉴定年度内是经年度审验合格的鉴定人。鉴定人若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和条件,则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按照《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人资格审验一次,并且未通过年度审验的鉴定人,不得从事鉴定工作。

二、鉴定机构资质不合法

鉴定机构不提供其在公安厅的年度审验资料、备案登记资料,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机构资格审验一次,审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鉴定人的能力条件、技术设备设施等,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年审合格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鉴定工作。但通常公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并不说明其有无年度审验、有无备案登记,也不提供资料附件证实。

三、资料比对鉴定缺少资料数据来源

在鉴定中,常常出现鉴定人使用和参考资料比对的鉴定方法,超越实物替换比对的鉴定方法的情况。但有些鉴定机构确并未附件提供有关其鉴定中所言的枪支资料数据,导致鉴定程序不合法,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以笔者经办的案件为例,在鉴定意见书中,对于检材尺寸与样本不一致的,在缺乏实物比对的情形下,鉴定人往往认定其可以适用于不同长度或改制枪,但却无法提供其参考资料的来源,仅仅是武断认定其能够适用。

按照此前的公安部公通字〔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刑侦(2020156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02311日实施的《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用于比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制造厂商发布或提供的产品图样、信息,境内外专业期刊或正式出版物,境内外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库资料”等,鉴定机构无论是按照旧法还是新规,均应提供其所言步枪或者改型步枪的资料数据附件,或者在鉴定中提供相应的图文资料,作为其鉴定的依据。

四、不对检材材质进行鉴定

有些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中,通常不对枪支散件的材质进行鉴定,将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尤其是涉及到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问题时,因其工艺、材质等要求甚高,不但要求精准的结构、规格等物理特性,更要求散件能承受制式枪支高温、高压、高脉冲的作业环境,因此理论上、逻辑上也必定需要材质鉴定。

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的规定:“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的要求:“对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可采用实物比对或者资料比对的方法,也可根据外形、结构、规格、标识、加工工艺等特征综合分析。”

2023111日实施的《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中,在6.1实物比对检验法中规定“将检材与枪支实物对应部位的零部件进行比对,比对两者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类别等要素”,明确规定了要比对两者的材质类别要素,是从单纯比对散件的物理特征,扩展到了散件的材质这一化学特征。在7.1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条件中规定:“若检材与某制式枪支对应部位零部件实物或资料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类别等相符的,认定此类检材为枪支散件”,则在鉴定中,针对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即与实物相符或者具备特征这一标准依法应该包含材质这一特征,因此不鉴定材质是违法的。

五、鉴定机构不具备技术条件

以委托有关枪支生产单位进行实弹射击的方式,验证涉案散件功能性的操作方式,是明显证实了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存在鉴定事项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问题,这种将鉴定内容转交其它单位办理的情况,程序是违法的,结果是不可用的。

以笔者曾经办的案件为例,在鉴定中心的鉴定场地内没有实施任何枪弹实验,而是将枪弹实验以侦查实验的形式委托给其他民间公司进行验证。鉴定机构上述操作程序不但违法,而且也验证了其自身无法完成受托鉴定的内容,不具备鉴定的技术条件与鉴定能力。

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因此,鉴定机构若不具备技术条件,则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实物对比不客观、科学

以某一地方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为例。

首先,鉴定机构应当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执法理念,在鉴定以前,涉案的零部件客观的具有用于各类动力枪型的可能性,气动枪、火药枪、玩具枪、仿真枪、模型枪等都有可能,而鉴定机构本身即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从样本枪支出发使用实物比对方式,本身是一种有罪推定。

枪支散件案件中,经营的产品往往销往境外多个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巴西、泰国、韩国、欧洲等,如对于韩国这一同样禁止公民持枪的国家而言,准许购买入境极大可能就是用于玩具枪、仿真枪等领域的。因此鉴定机构应掌握境内外众多的样本枪型数据资料,通过资料对比去一一比对,使用单一的实物比对方法不符合案情特征,也会致使鉴定意见不真实。

中国至目前并没有建立枪支数据鉴定样本库,又因我国是禁售武器国家,即便是鉴定机构也不能全面掌握境内外武器实物,因此公安部鉴定规定及有关的技术规范等文件中,资料比对方法才一直存在,并对其进行了明文规定,内容为“比对资料包括境内外制造厂商发布或提供的产品图样、信息,境内外专业期刊或正式出版物,境内外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的数据库资料”。结合枪支散件的案件情况来看,通常涉案的零部件尺寸多样,实物比对方法中,样本的数据受到限制,因此不全面不客观,无法全面比对,使得鉴定意见因此丧失真实性。

个人简历_0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