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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研究 || 枪支散件案中的侦查实验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3 15:30:35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自2022年6月24日全国打击枪支散件以来,梁佳丽律师团队经办了深圳、珠海、宁波等多个系列枪支散件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规定,“非成套的枪支散件每30件视为1支枪”,在我国先进的制造业生产下,涉案的零件数量通常以千个、万个起步,往往使得普通的加工厂、公司一跃成为“大型军火商”。

在枪支散件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集中在认定涉案物品能否认定为枪支散件上,司法实践中通常使用鉴定的方法来确定涉案物品的性质。但却很少有人提及到涉枪案件中的侦查实验。笔者经办的多个枪支散件案中,其中便有通过侦查实验来确认涉案零件“在枪支的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的功能性”,以确认其为枪支散件的情况。但相应的侦查实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笔者结合亲办案例,总结出以下几个问题,供大家学习探讨。

1、实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未明确侦查实验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质,但明确了侦查实验的进行是为了解决侦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此不难得出进行侦查实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

而以笔者经办的案件为例,案件中的侦查实验笔录是由某个国内生产枪支的公司负责的,侦查实验笔录中载明该公司为国内唯一生产测试“AR15”系列枪支的工厂,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具体到该公司,既没有提供其具备资质的文件,也没有提供相关人员的技术资质证书,在侦查实验笔录中仅是草草带过,无法得知“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在此次侦查实验中,内容为涉案物品与枪支散件的对比说明、替换实验、击发实验,而实验的内容全部为“工作人员”操作,侦查人员仅仅是在一旁观看、发问。在无法确认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形下,侦查实验的结果的真实性、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

国家生产枪支的单位通常为保密单位,这也意味着辩护人与法庭均无法获取到实验单位、实验人的具体信息。而实验人员若是具备相应资格,也可以简单用语言描述,而非仅仅表现为一名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公司员工。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资质不明,不能保证实验的专业性,该实验则无参考价值。

2、用于实验的枪支是否具备做实验的资格不明

以笔者经办的案件为例,用于侦查实验的实验枪支是由上述国内生产枪支的公司自己生产的,视频中实验人员明确所用实验枪支属于“仿制”的,并不是“原版”的。仅仅依靠其提供的国内枪型名称,并不能确定其与AR15的相似度。而该“仿制枪”是否与AR15的零部件均能共用、是否与AR15的技术要求标准完全一致等等均不得而知。其仿制于AR15,但AR15仍然有多个外形有明显差异的仿制枪系列型号,而在该侦查实验中,甚至并未有枪支外形上的对比,也未对仿制枪与原版枪的差异做出说明。

虽然这些原版枪型不属于我国,但我国对于不同的枪支类型确有明显不同的定罪量刑尺度,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所以即便没有AR15原版的实物枪,也应有原版的数据及内部结构解构图、零部件图来进行比对。然而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极少见到此类资料比对的具体数据。

在不能确定侦查实验所用的对比、替换枪支是否与AR15一致的情况下,无法得出该实验用枪的部件结构是否精准,则无法由此得出涉案零件具有与AR15枪支散件相同的功能性,则该侦查实验结果不具有证明力。

3、用于实验的实验枪支过少

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侦查实验中使用的实验枪只有一支、只有一种动力的枪型,且使用的枪支是改制过的。但根据《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9-2022)》中对于确认枪支散件功能性的要求:“检材能够安装于仿真枪、发令枪、射钉器、火柴枪等,并将其改制为枪支的”才具备枪支散件的功能性。

侦查实验既然以确定涉案物品的功能性为目的,那么在涉案物品存在通用零件的可能,且作为通用零件能够安装于仿真枪、仿真游戏枪或其他动力的枪支时,应当作出在仿真枪或其他动力枪支上的替换实验,以检验其是否具备功能性。仅仅在以火药为动力的一支改制枪支上进行实验,不对其功能性进行全面、具体的查验,是导致结果不客观的重要原因。

4、实验的操作过程无法得出实验目的

由于侦查实验针对枪支散件未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根据《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9-2022)》,对枪支散件的功能性要符合“检材与某枪支对应部位零部件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类别等相符或相近,两者能够互换,且实现枪支零部件相同功能的”,才具备枪支散件的功能性。

在笔者经办案件的侦查实验中,将样本枪支的零部件拆卸下后,并未与涉案零件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等进行对比,甚至在外形、尺寸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只挑选其中一种进行替换实验。在已经安装了一个无从比对之时,又得出了尺寸一致的结论,并最终只选取检测了一种。甚至出现了实验人员口述“这个不是我们这种”之后仍然安装并进行击发测试,安装涉案物品的过程也花费了长达十分钟的时间,甚至未说明该零件与原始零件的功能是什么,该功能对于枪支的击发起到何种作用。其他的因为长度不同所以无法替换的涉案物品,仍然口头描述其具有功能性。

此外,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对于发射转换器的对比替换实验,发射转换器又名保险,属于枪支中的保险机构,根据《自动武器构造》一书:“保险机构是防止武器意外发射的机构,它保证武器射击时枪机未完全闭锁枪膛时不能击发,或携带时使发射机构、击发机构、枪机等处于不能工作的状态”。换言之,在保险处于“SAFE(安全)”状态时,枪支无法击发。在侦察实验中,实验人员并未进行对照实验,未测试其在“SAFE(安全)”状态时能否击发,无法证明保险防止武器意外发射功能是否可以实现,实则没有尽到验证其功能性的目的。同时,也恰恰能说明实验人员对于枪支散件的功能并不熟悉、了解,更无法确认其专业性。

5、涉案物品在替换安装时存在安装困难

以笔者经办的案件为例,在侦查实验录音录像中,明确显示涉案物品在替换时并没有达到武器枪支零部件所要求的顺滑、简易、尽量少工具辅助的要求。检测人员在安装涉案物品时,存在明显的安装困难,甚至使用铁锤进行敲打。将涉案物品装入样品枪支的整个过程毫无丝滑感。

而是否能够顺利拆装,也是区分仿真游戏枪与制式、武器枪的重要特征。

制式武器用枪,应具备无需借助工具就能拆卸的条件,且零部件尽量少,以满足作战时对枪支的紧迫性。枪械分解组装是广大官兵的必备技能,也是一项军事基础课目,要掐秒计时考核的。而如果替换时使用工具繁多,还动用了锤子,恰恰能够说明涉案物品是用于仿真游戏枪上的。仿真游戏枪作为游戏用枪,日常并没有限时拆组的需要,故而在工艺材质上标准并没有那么高,只能是尽量接近真枪,以求具备真实感,因此会出现拆装困难的问题。

6、实验中忽视侦查实验的实验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第2、3款,侦查实验中实验条件应尽可能地接近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如天气状况、时间状况、环境状况等都应尽量与原条件相接近;要坚持对同一情况反复实验,以便得出确切结论。

笔者经办的案件中,发现侦查实验人员由于枪支散件案件的特殊性,只是盲目地做一次对比替换,忽视了“与原条件相接近”、“对同一情况反复实验”的的要求。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外貌颜色五花八门。但实际上,无论实验用枪还是其他的鉴定样本,都能看出其颜色上是整齐划一的。这也是枪支散件案件的一个特色,枪支散件案件中的涉案零件,通常颜色鲜艳缤纷,甚至形状各异、花样百出。这显而易见的不同颜色,很容易被鉴定人、实验人所忽视,却恰恰是区分仿真玩具枪与制式枪的重要且显著的区别。用于武器的枪支需具有隐蔽性,也是保命、防备的必要特性,而炫酷的颜色不能满足隐蔽的特性,恰恰能满足玩家对枪支酷炫的追求。在国外,许多枪支玩家会把AR15系列型号的仿真枪、仿真游戏枪当成艺术品,涂上各种各样的装饰以获得更精美的外观。正因如此,AR15步枪也被称之为“成人乐高玩具”。因此,颜色的不同也恰恰能反映其并非用于真枪,更能反映其并非用于制式枪支。

侦查实验中要求其与“原条件相接近”,但枪支散件案件的侦查实验中并不存在模拟案发的情形,因此更应在检验时注重每一个实验物品与样本之间差异,包括上文提到的尺寸、外形和容易忽视的颜色,不能在侦查实验笔录中避而不谈。也不能因为替换击发存在一定地场地、环境要求,就忽视“反复、多次实验”的实验原则。

7、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侦查实验及侦查实验笔录,应当有着与鉴定一样严谨、科学的详细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施行。但由于目前并未有单独针对侦查实验拟定的规定、规范,对于侦查实验的审查更加重要。

在枪支散件案件中,侦查实验通常作为辅助材料,佐证鉴定意见的观点,或者补足鉴定的缺失,因此应当参考鉴定依据中的标准来进行实验,只通过简单的替换击发就确定涉案零件具备枪支散件的功能性,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不能因为侦查实验没有详细具体的要求,就不对实验参与人员的身份作出规范,不对实验过程作出审查,忽略对其应当严谨、科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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