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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14:50:18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自2022年6月24日全国打击枪支散件以来,梁佳丽律师团队经办了深圳、珠海、宁波等多个系列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规定,“非成套的枪支散件每30件视为1支枪”,而我国发达的制造业让涉案的零件数量以千个、万个起步,往往使得普通的工厂、公司一跃成为“大型军火商”。
笔者结合过往经办的数十案件,认为当下大多数的枪支散件案件从犯罪结果、社会角度来判断其危害性较低,期望当下的枪支散件案件能够推动立法改革、行业整改,从法制宣传教育的角度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一、案件没有犯罪结果和实际危害,不具有苛以刑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审视当前的枪支散件案件时,我们不难发现,多数枪支散件案件并未产生实质性的犯罪结果,也未对我国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更未切实损害到我国枪支管理的法益。基于这些事实,笔者认为苛以刑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待商榷。
首先,从犯罪结果来看,多数枪支散件案件并未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涉案物品为枪支散件,而非完整的枪支,无法直接用于危害公共安全。这些散件在境内无法组装成整枪,因此不存在现实的安全隐患。关于这一点,笔者经办案件中的公诉人也曾给予过正面的评价,认为案件并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
其次,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分析,多数枪支散件案件同样未对我国枪支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涉案物品主要面向境外客户,在境外市场有其特定的法律环境和规定。在境外,此类交易往往不被视为犯罪。若将被告人的行为在国内认定为犯罪,并与境外法律产生冲突,这无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这并非是对被告人涉及的事实和行为的否认,而是基于本案对我国社会未产生实际危害的考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更加重视专业技术和程序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充分体现。
涉枪支散件案件的罪名,位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我国对枪支管理的秩序。然而,在多数枪支散件案件中,既未造成现实的公共安全危害和恐慌,涉案物品也非整枪,无法对枪支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更何况,我国使用的枪型并不需要这些零部件,这些在境内无法组装成整枪的零部件也无法对我国枪支管理的法益造成切实损害。
因此,从实际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在没有产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苛以刑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当今时代社会背景与立法背景相差甚远
当下,枪支散件案件的社会背景已和过去枪支散件被认定为枪支的背景截然不同。
我国制定枪支散件比照整枪来处理的背景,是当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方便运输、售卖一些战后处理枪支而将整枪拆散,以便实现交易和运输整枪的目的。时过境迁,当今枪支散件案件的发生,并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躲避查处而分解整枪,而是在世界贸易利益最大化全球市场分工的产物。他们接单和交易,不是他们贪图非法利益,而是因为跨境电商平台的推送,是市场的需求以及没有脱离网监及海关监控的下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客户对物美价廉的中国市场的认可,主观上并无获取非法利益而去犯罪的故意。
因此,今时今日的时代背景和嫌疑人的现实情况,都决定了不应仍旧简单的照搬设置枪支散件比照整枪定罪量刑的规定。即使是办案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也能够深有体会,涉案人员的行为和心态与一般的具有犯罪故意的不法分子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不管是在证据收集、起诉还是在审判都慎之又慎。
如今,直接套用30个散件折合一支整枪已不能实现打击犯罪和社会治理相统一的法治效果。可以适用《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根据被告人的动机、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情况,不以数量论。或者进一步提出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改革建议,让当今的被告人不要成为“程序”和“随大流”的牺牲品。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各个地区办案标准不统一
当下诸多枪支散件案件的发生,是与法律滞后和法治宣传不到位分不开的。
即便枪支市场发展如此迅速,目前对于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的目录还是10年前的2014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该文件并不适用于当今多数的枪支散件案件,笔者经办的案例中,侦查机关也并没有按照该文来认定是否为枪支散件。
对于老百姓,枪支本来就是与工作生活无关的陌生品,在没有整枪、没有准确的产品名称的情况下,根本无从将枪支散件与普通五金件区分开。
即便是已经有类案判决,在网上也搜索不到销售“拉机柄”等物品是否合法的答案,反倒是会弹出“拉机柄”的售卖链接。在同一批6.24类案中,笔者经办数个案件,发现不同的办案单位对于同种物品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例如上海的办案单位在查扣涉案物品时就没有将拉机柄作为涉案物品查扣,还将缓冲管、缓冲器、弹簧俗称三件套作为一个部件来计算。在江苏省南通市日常的社会管理中,就依照110号文列表进行辖区工厂管理,110号文列表外的产品就不属于犯罪。这说明了当今面对枪支散件案件法律滞后、依据不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是面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经济行为无所适从的乱象。
很多办案人员在了解案情之后都表示为难和不忍,实际也是因为法律滞后所致的结果。而不符合时代背景的法律就不应再作为准绳来惩处善意和正常的经济行为。
我国谈枪色变的现状,也使得对枪支、枪支散件相关的违法犯罪并未做到良好的法制宣传,目前除了江苏南通警方会对辖区制造加工业厂有禁枪法治教育外,全国其他地区还未曾听闻类似的法制教育。比起对一起起法制宣传缺位下的案件判以重刑,加强涉枪法制宣传教育、及早的遏制违法行为更加紧迫。
四、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在笔者经办的枪支散件案件中,多数被告人涉案不是因为有恃无恐,反而是出自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这是我国法治进程取得的民众认可的成绩,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而不应简单处以刑罚。
多数枪支散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正规的、公众周知的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接单、通过海关出境、通过正规的国际物流公司运输,所有的记录在平台和互联网上均有痕迹,不曾采取隐匿和躲避监管的方式。没有任何一家因为过海关被查扣,甚至不曾有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其继续经营,也是出于对中国海关多年检验的信任。除了海关,笔者经办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销售行为都在网监管理下,他们不曾使用过暗网或者躲避网警监管的行为,也从未被网络监管部门查处过。
这并非是说海关和网监部门不作为,而是在大力监管下没有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所以涉案人员才放心经营,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也正因如此,才让我国制造加工业成了物美价廉的枪支零部件加工圣地。关于对政府公信力信赖而不被法律处罚的案例在湖南省高院有过判例,以信赖保护原则撤销了当事人的处罚,该案例已被列为了指导案例放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12期上。
即便是到今天,跨境电商平台,甚至阿里巴巴上还是能搜到一些涉案物品,而且仍然可以进行交易。即便是有类案的人被判了重刑,网络上依旧不能搜索出“拉机柄是否能售卖”的答案,依旧不能搜索出枪支散件具体包括什么零件。
这些现象需要的不是对到案的人进行严惩,而是对整个行业法律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改变,是要对五金制造、加工、销售行业加强教育整改,才能够在实现制造业强国的同时,保护制造业强国的老百姓。
五、结语
笔者认为,在确保法律公正性的同时,更应关注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立法改革来明确枪支散件交易的法律边界?是否可以加强行业整改,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是否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枪支管理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这些问题,并不能只靠对当下枪支散件案件的被告人重刑重罚就可以解决,立法改革、法制宣传教育才是当今的重中之重。期望当下的枪支散件案件能够推动立法改革、行业整改,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