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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研究 ||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权投融资的影响——以融资企业及创始人视角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29 10:11:30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7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夯实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中小股东的保护等方面引发了广发关注,其中部分重要条文的修改,无疑会对企业股权投融资产生重大影响。作者希望通过对核心修订内容的总结和解析,厘清新《公司法》对企业股权投融资交易的影响。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分别以融资企业及创始人和投资人的视角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夯实公司资本制度

法条链接:

股东限期实缴出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未出资股东失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对融资企业和创始团队的影响及建议:

1、创始团队的出资安排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二百六十六条明确了五年实缴期限,对于新设初创企业,建议创始团队根据业务经营需求,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规模,避免创始人持有过高的注册资本。作为发起人股东的创始人,要积极监督其他股东进行实缴出资,避免其他股东出资瑕疵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存量企业而言,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27630日前的过渡期内,将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6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增资协议中增资款缴付的安排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新增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与设立时实缴期限保持一致。实务中,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融资的,大部分投资人倾向于约定分期支付增资款,根据融资项目的里程碑事件和交割条件的达成来释放对应的增资款。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融资企业和投资方协商的增资款缴纳期限,不应超过五年。对于存量的已融资项目但未实缴的,建议融资企业关注是否需要要求投资人提前缴纳。

3、未出资股东催缴失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引入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对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负责核查,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并规定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相比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新《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不限于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对于创始股东来说,在投资人未按照投资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时,可以充分利用催缴失权这一救济途径。

4、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责任分担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该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原股东转让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对此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企业股权融资常见的两种方式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在新《公司法》上述规定的背景下,选择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融资的企业和创始团队应关注股权受让方是否具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避免因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出资而承担补充责任。建议创始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的出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的赔偿标准,对于据此退出目标公司且不再持股的,还可以约定受让方在交易完成后应主动披露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及证明文件。

二、公司治理结构变革

法条链接:

审委会可代替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小规模公司可不设监事会/监事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对融资企业和创始团队的影响及建议:

1、引入单层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新《公司法》引入单层治理结构,在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职能,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上述变化简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利于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进行实际监督,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率。

企业股权投融资交易中,融资企业和投资人往往都十分关心董事会的席位设置和治理机制,新《公司法》生效后,更加凸显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因此,各方成员在董事会中所占席位和权限的安排,是值得双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融资企业而言,当投资方有权委派董事,特别是委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时,融资企业应当审慎评估被委派人员的专业背景,避免因其影响到企业财务运作和长远的发展。在投融资协议中,融资企业应关注投资人委派人员的职权范围,尽量在投融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界定其职权范围,避免企业日后的决策受到过度限制,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职工代表董事制度适用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将2018年《公司法》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强制要求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三百人以上的全部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股权融资交易中,对于董事会需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司,建议融资企业关注引入职工代表董事是否可能影响对董事会治理事项的控制权,并在交易文件中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强化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法条链接:

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董监高的资本充实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监高的关联交易限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禁止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责任保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对融资企业和创始团队的影响及建议:

1、董监高对股东未实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赋予董事会催缴职权后,增强了董事会对公司的资本话语权,与权力相对应的是董事对公司注册资本充实责任。董事若未能在出资、增资阶段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中提到的“负有责任”如何定义,新《公司法》中尚未明确,笔者认为,针对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董事通过查询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可以发现的;或者抽逃出资的交易活动需经过董监高审批签字的一系列行为,势必落入到董监高“负有责任”的范围。在融资企业的创始团队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的情况下,建议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勤勉,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增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规避董事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赔偿风险。

2、董监高对股东非法提供财务资助、违法分配利润和违法减资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二十六条新增了非法提供财务资助、违法分配利润和违法减资三种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同样未界定董监高“负有责任”的具体范围。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对财务资助、利润分配以及减资等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的判断,需要董监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董监高在缺乏足够的法律及财务知识的情况下,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建议融资企业的创始团队担任董监高职务的,除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还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主动识别和防范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3、董监高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及同业竞争的限制

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在第一百八十条中进行了概括总结,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八十二至一百八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董监高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以及同业竞争的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上述条文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此,除了上述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提升专业素养等应对方式外,建议创始团队委派的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到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留下书面记录,并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对相关决策进行表决和批准。

四、加强中小股东保护

法条链接:

中小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中小股东知情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融资企业和创始团队的影响及建议:

新《公司法》关于加强中小股东保护主要从回购权和知情权两方面进行修订,第八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在原有股东行使异议回购权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股东要求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第一,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第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合并时(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90%以上股权)。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文件新增了“股东名册”、可以查阅的文件新增了“会计凭证”,股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查阅,同时股东知情权范围延伸到全资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增了相关资料的复制权,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知情权范围同样延伸到全资子公司。

在企业股权投融资交易中,上述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实际上加强了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关于对投资人的影响及建议下一篇文章中会重点论述。对融资企业和创始团队来说,若融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要关注公司法对所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定,无法通过约定持股比例超过一定门槛才享有知情权的方式排除部分股东的法定知情权;若融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权门槛防止权力滥用,公司章程仅能另行约定更低的持股比例,而不能提高法定的行权门槛。

五、结语

新《公司法》的诸多重大修订将对境内股权投融资交易产生深远影响,平衡交易中融投资双方的利益,促进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利益密切相关的融资企业和投资人来说,有必要予以重视并及时调整,对于已经完成的投融资项目,在股东出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人员权责、中小股东权利等方面可以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调整。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从投资人的视角,分析新《公司法》修订对股权投资的重要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