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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0-09-10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在我们经办的继承案件中,很多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定立遗嘱,但百年之后遗嘱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导致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被分割,不仅让逝者遗愿无法实现,也会引发身后家庭纷争。接下来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了解一下遗嘱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案例一

老人脑血栓后定立遗嘱,被认定无效

吴老太早年丧偶,退休前一直在国企担任高管,经济条件较好。吴老太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晚年一直和女儿生活在一起,由于婆媳矛盾等原因两个儿子和母亲感情淡漠。

2015年吴老太患脑血栓,出院后吴老太在邻居和同事的见证下定立代书遗嘱,吴老太在遗嘱中安排去世后名下一套房产(当时市值约600万元)全部由女儿继承,300万元存款则均分给两个儿子。

两年后吴老太去世,女儿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并办理房产过户,但吴老太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母亲定立遗嘱时脑部受损、意识不清醒、语言表达受限,已经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应当是无效的。兄妹三人争执不下,最后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病例等资料显示吴老太在定立遗嘱时患脑血栓后遗症,有偏瘫、记忆力受损、失语、意识模糊等病症,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最终认定该份遗嘱无效。

法院同时判决吴老太的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个子女继承,但鉴于女儿在吴老太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判决房产(当时市值约1000万)的50%份额由女儿继承,另50%份额由两个儿子继承(各25%),300万存款由三个子女均分继承。

律师点评

定立遗嘱是非常专业的法律行为,法律不仅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有严格规定,更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有前提性限制。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准确表达意志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才有效。如果遗嘱人定立遗嘱时脑部已经受损,或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或者无法清楚准确地表达意志,则所立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无效导致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被分割。

本案中吴老太患脑血栓后遗症,存在行为能力受限的重大可能,定立遗嘱前也没有对其行为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导致遗嘱效力被否定。如果吴老太能够在脑血栓发生前定立遗嘱,则根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案例二

父女相依为命,遗嘱把房产留给女儿被认定无效

赵先生和钱女士198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赵。女儿出生后两人出资购买了赵先生单位的福利房,该房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婚后赵先生和钱女士感情一直不好并于1990年开始分居。赵先生多年来带女儿住在婚后购置的福利房内,钱女士则一直在外自行居住工作,与赵先生及女儿联络甚少,但两人一直没有离婚。

2013年赵先生患病,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将名下的福利房和银行存款50万作为遗产全部留给女儿小赵。赵先生去世后,钱女士找到女儿,称房子和存款属于她和赵先生的共同财产,赵先生无权将她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钱女士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房产和存款份额。

母女争执不下,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遗嘱中分配的房产和存款均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无权将属于钱女士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房产的50%份额为钱女士所有,属于赵先生的50%份额按照遗嘱由小赵继承,50万存款一半为钱女士所有,属于赵先生的一半按照遗嘱由小赵继承。

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很多人在定立遗嘱时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比较多见的是家庭主要成员去世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遗产予以分配。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将导致遗嘱中无权处分部分无效。

《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实践中的导致遗嘱无效情形还有很多,比如遗嘱中写到“我去世后将我的房子留给小儿子住”,这里“住”并不等同于房产所有权,所以该房产不能作为遗产分配给小儿子。又比如说定立遗嘱时主要受益的继承人在场,或者干脆作为见证人,遗嘱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以遗嘱人定立遗嘱时受胁迫、不能真实表达意思为由确认遗嘱无效,等等。

总之定立遗嘱是个非常专业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而遗嘱无效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建议当事人定立遗嘱前尽量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本文撰稿:

王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聃: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