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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 错抱子女的继承权之解析

发布时间:2020-09-28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江西九江一母亲因儿子被查出肝癌,想“割肝救子”,经检查发现生活了28年的儿子竟非自己的血亲。这在网上引发一番舆论。据该母亲介绍,1992年6月,在河南开封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现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产房里,她与同产房孕妇几乎同时产下男婴,随后孩子被护士带走处理。出院时,两个孩子被抱错。其实,因一些原因导致孩子被抱错这不是个例,由此也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纠纷。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今天就来谈谈错抱孩子的继承权问题。

据笔者查询发现,在2012年法院就曾判决过一起因错抱孩子引发继承权纠纷的真实案例。

案情回放

刘小,1977年11月10日出生,由于医院的过错,在双方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错抱给刘大、钱某夫妇抚养长大。2001年1月21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亲子鉴定报告从生物学层面确认了刘小与刘大、钱某夫妇没有血缘关系,与裴某、张某夫妇具有亲子关系。但刘小在确认了与裴某夫妇的亲子关系后,刘小既未更名也未离户,与刘大夫妇仍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2008年,刘大因病多次住院治疗,期间刘小以子女身份进行照顾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刘大病逝后,刘小以女儿名义参与办理安葬事宜。法院认为,刘大夫妇生前对刘小履行了抚养义务,刘小亦在成年后履行了子女之赡养义务,其相互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判决刘小对刘大所有的位于宝鸡市宏文路108号院1单元x号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

实际上,这个案件中错抱孩子的确认继承权和分配继承财产纠纷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在一审时法院就认定了刘小对刘大夫妇依法享有继承权,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同样认定该结果。

法院裁判情况

2012年,其他继承人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小没有继承权

一审:(2012)金民初字第00352号,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小对宝鸡市宏文路108号院1单元x号房屋享有继承权。”

二审:(2013)宝民一终字第00521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25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2014年,其他继承人再次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诉争房屋分割继承

一审:(2014)金民初字第00400号,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97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笔者从刘小所涉继承权纠纷的所有判决中分析发现,判决错抱孩子是否依法享有其“父母”继承权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错抱孩子是基于第三方医院的过错,导致孩子被错抱的结果,双方父母对此均不知情也无过错。

2.错抱孩子的户籍身份信息一直登记在“父母”名下,孩子一直被视为“父母”的亲生子女并抚养教育长大。

3.错抱孩子在发现自己与“父母”没有亲子关系后,并没有要求解除此种身份关系,而是继续以父母子女名义一起生活,并于成年后,在父母需要赡养时也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4.错抱孩子确认真正的亲子关系后,不能因此直接否定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更不能否认这种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事人没有主动要求解除双方的亲子关系时,法律应当保护这种现状。

5.由此,错抱孩子和“父母”已经不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是真正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并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形成了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因此,在错抱孩子和“父母”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和赡养的一些权利义务,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亲子关系,在当事人没有主动要求解除此种亲子关系时,错抱孩子在法律认定就是父母的子女,依法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承担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

本文撰稿:

陈科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    聃: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