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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研究 || 诉责险业务的概况及承保思路

发布时间:2022-01-27    作者:融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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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责险业务的概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因此,财产保全有利于化解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困境,而诉责险业务有利于财产保全更好的落实。该险种从2012年开始出现,到2015年开始推广,2020年保费已经达到30亿。

诉责险与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保函不同,银行或担保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而保险公司的诉责险赔偿被申请人后,不会向申请人追偿。

二、诉责险业务的承保思路

根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从该定义以及索赔诉讼的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得出,诉责险索赔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责任纠纷,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需要满足3个条件:1、 保全申请错误;2、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当然,保险公司理赔时,都需要提供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确认,因此,可以这么说,最终保全错误及损失金额须经法院判决确认。

据此,接下来就是分析如何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分析诉责险业务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思路,就是通过分析哪些情况构成侵权以及参考法院既有的裁判规则,来进行思考判断,是否建议承保。

保全错误的常见情形?

大部分法院认为,是否属于保全错误,应综合分析,不能仅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就认定属于保全错误。需要考虑主观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等因素,当然针对是否属于保全错误,理由:

一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二是启动该程序时没有能力预见法院最终的实体裁判。小部分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就应该认定属于保全错误,理由:一是诉求未获得支持,保全失去支持的基础,丧失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权利义务才对等。

下面我们就保全错误的情形进行列举如下:

1、因诉讼本身的风险导致的保全错误,比如恶意保全(夸大保全标的、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申请人无诉权(请求权基础不存在,超出合同相对性)、主体资格错误(超出合同相对性)、证据不足败诉(大额案件证据链完整程度要求更高、保全标的正当性、合理性要求更高)。

2、因保全行为不适当导致的保全错误,比如保全的标的错误(煤炭、钢材、原油等大宗原材料,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被告所有),超标的保全(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相关);除外情形:查封房产可能超额查封,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属于超额查封。

(二)保全错误的损失情况?

1、利息类相关损失:比较常见。存贷利息差、高利贷利息等。比如有法院认为:损失计算方式,应以冻结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的差额标准计算;有法院认为: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保全标的物贬值的损失。

3、保全标的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失,比如仓储费用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及费用支出。

4、解封反担保费用、可得利益损失。

5、出租车、大货车等车辆保全的停运损失。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不是条件的条件,最终的理赔,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因此,保全错误及损失金额须经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公司才会最终理赔。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需要积极介入索赔的诉讼,不能消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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