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监事长:陈科军
监事:孟军、李贵星
监事会,作为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进行监督活动。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计、监督本所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2.审计、监督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结算情况;
3.审计、监督本所公共基金的积累、开支情况;
4.审计、监督本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财务和行政人员及本所其他机构的管理工作;
5.当本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所利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6.提议召开本所合伙人会议;
7.本所其他规定所赋予的权利。